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時,應當聽取工會、企業代表和有關行業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