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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制實施細則

立案登記制實施細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第壹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第二條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或者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或者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起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撰寫起訴狀提供範本和指南。當事人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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