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2號)第九條下列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為禁養區,並向社會公布: (壹)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輸水工程幹線及其設施保護區;(二)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三)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四)環境質量達不到功能區標準的;(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領域。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或者養殖小區;已經建成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限期關閉或者搬遷。第十條下列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為水產養殖控制區,並向社會公布: (壹)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和重要江河湖泊周邊區域;(2)高密度飼養區;(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領域。
上一篇:假裝以公司名義收錢下一篇:民法消費者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