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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公民有嗎?

《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不得違背中國人民的社會利益。這個條款和妳說的好像沒啥關系:“公民的姓名權。公民擁有它嗎?”

但《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涉及“公民姓名權”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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