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涉及“公民姓名權”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