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駕駛員不得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
第三十條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報廢、擅自改裝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不得用於道路運輸經營。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維修報廢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