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但實際操作中,市、縣政府工作人員不可能親自實施強制拆遷。這項工作壹般授權或委托給鄉鎮、街道、村委會、居委會或拆遷公司,但這些單位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強制拆遷的主體資格。如果他們未經授權或委托而拆除房屋,這是非法的。如果他們通過城市或鄉村的人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準予執行的,壹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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