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權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2)擔保權益的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