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貨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6條,還明確了商品房買賣中違約金的賠償性質:當事人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的數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法院增加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