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