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密閉運輸,保障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散落。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和泄漏。
第二十七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標誌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