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