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執法的對象、條件和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的;
(五)以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強制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行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