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外的判決不能在國內直接執行。
外國判決在我國的承認和執行必須基於雙邊條約或互惠關系,否則不予承認和執行。
3.如果外國判決被國內法院承認並執行,法院將簽發新的判決文書予以確認。
此時,國內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在國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經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