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時效制度中,因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的不同,時效期間也不同。如臺灣省《民法典》第769條規定,取得時效的占有期間壹般為20年,但第770條規定,如果從占有開始時即善意且無過錯,則取得時效期間為10年。《物權法》沒有規定取得時效。
●物權善意取得制度以善意占有為基礎。《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不動產和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讓人在購買和接受自己無權處分的標的物時必須是善意的,即善意占有標的物,確信出賣人是有權處分的人,也確信自己可以通過購買取得合法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