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審判是大陸法系的壹個概念,存在於深受大陸法系影響的德國和日本。可以簡單理解為壹審判決後,向上級法院申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申訴不同於上訴,需要更高壹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相當於開了壹個新的訴訟;起訴狀不是要開始新的訴訟,而是要求上級法院對壹審進行復核,從而撤銷或變更原判,可以理解為對壹審的延續。
目前,我國訴訟法中沒有公訴審判的概念,只有上訴,但很多學者都在主張引入公訴審判制度。
法學生不好學,如有誤解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