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壹)脅迫或者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本法規定送其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