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債權債務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的範疇,原告有權選擇不同的法院進行訴訟;2.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由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3.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當事人無法到達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正常的經濟合同中,雙方並沒有約定經濟訴訟發生時法院的管轄。壹旦發生經濟訴訟,必須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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