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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采購合同到期和續簽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期限為: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即最長期限為30日。根據法律規定,采購人與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履行期限壹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對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資金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簽訂履約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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