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分配機制有三個層次: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各生產要素對國民收入的貢獻進行分配,主要由市場機制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通過政府調節機制,對國民收入分配的壹部分進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指動員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救助、民間捐贈、慈善和誌願者行動等多種形式的制度和機制,是社會互助對政府調控的補充。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二十三條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