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恢復相結合的措施,科學保護和恢復森林生態系統。新建的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實施封山育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嚴重石漠化耕地、嚴重汙染耕地和其他需要生態修復的耕地,有計劃地組織實施退耕還林還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地實施森林生態修復工程,恢復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廢棄破損山體、退化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的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