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於2007年5月1日頒布,這意味著特許人應在與被特許人簽署特許經營合同至少30天前向被特許人履行書面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信息、特許經營店的分布信息、財務狀況、可用的培訓和支持等。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特許經營法律關系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被特許人的信息只能來自特許人。為了讓被特許人對特許人宣傳的信息作出正確、客觀的認知和評價,避免上當受騙,法律作出了這壹規定。
特許人隱瞞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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