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3至24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10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3個月;5年以上是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9個月;大於10年小於15年為12個月;15年不滿20年為18個月;20年以上是24個月。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