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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拖欠材料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起訴書壹份,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起訴書的原件和副本都必須與原件壹起提供。如果原告是個人,必須在“質押人”壹欄簽名。原告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份)。包括以下證據:(1)證明原告上訴權的證據;(二)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據;(三)證明原告投訴的事實和理由存在的證據;(四)能夠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其他證據。3.原、被告身份證明:(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戶籍證明;被告是個人的,提供其戶籍證明或暫住證;(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被告是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查驗。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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