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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和起訴意見書的區別

法律分析:1,保薦人不同。起訴意見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提出,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人的法律文書,所以也叫起訴書。

2.交付目標不同。起訴意見書的送達對象是同級人民檢察院或我院公訴部門,而起訴書壹般是送到人民法院,通過法院送達每個被告人和辯護人,附在起訴卷宗後,附在檢察院。

3.其他解釋。起訴書的內容不壹定與控方意見壹致。檢察機關可以變更起訴意見書認為涉嫌的罪名,可以對起訴意見書的部分內容起訴,而對部分內容不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壹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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