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施放氣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書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5萬元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施放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程序申請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誌的;
(四)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系留氣球異常釋放動態或者意外脫離的;
(五)在規定的禁放區放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