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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幹了還要付違約金嗎?

法律分析:簽訂勞動合同後不想工作,不能直接離職。屬於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簽訂勞動合同後,離職壹般有三種情況: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30天後正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行使單方立即解除權。除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外,可以向單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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