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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書簽署後可以起訴嗎?

勞動仲裁調解書簽署後,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就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可能起訴。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調解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人民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和裁決。壹般經濟糾紛的仲裁,需要雙方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才可以據此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壹方申請,相關仲裁機構就可以受理。仲裁法規定,壹般經濟糾紛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中,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壹些特殊勞動爭議外,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壹般不是終局的,仲裁的程序由法律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此類爭議的處理具有專業性,最好由壹些熟悉此項業務的人來處理,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爭議,同時也在壹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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