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對協議效力的規定有利於貫徹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也是在民事活動中保護平等民事主體合法民事權益的具體體現之壹。
簽訂勞動協議有以下功能:
1,勞動協議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性問題做出規定,而不能對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協議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業務深度或工作需要確定用工條件和方式,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充分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協議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