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不屬於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
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等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的具體信息的,可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書所列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壹十條原告在起訴狀中進行謾罵或者人身攻擊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修改並提起訴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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