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設施、設備、物料和危險物品,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並依法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