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主要包括:
1.訂立借據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壹致;
3.借條的內容和簽署程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寫借條要遵循以下原則:
1,標題。借據的標題壹般由語言名稱組成,即在正文的頂部和中間用較大的字體寫“借據”二字。有的還在這個位置寫“暫欠”或“現欠”等字樣作為標題,但這個標題的正文寫在下壹行的頂端;
2、正文。借條的主體要寫下什麽人或單位欠了什麽,欠了什麽東西,欠了多少,並註明還款日期;
3.簽名。簽名時應附上被欠單位名稱和經辦人個人簽名,個人出具的借條應附上被欠方個人姓名。與此同時,簽署債務的日期。單位要加蓋公章,個人要加蓋私章;
4.註明雙方及成立日期。
綜上所述,借條只要具備要件(適用當事人、明確對象、權利義務、按手印簽名蓋章),雙方意思表示有效,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