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則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由於其他因素導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的物的險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事故分為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壹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較小、難以整改,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消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性大、難以整改,應當全部或者部分停產,經過壹定時間整改治理才能消除的隱患,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自身因外部因素難以消除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