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相互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
第壹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質量不同的,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抵銷。
由此可見,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債務時,每壹方以其債權清償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相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根據不同的原因,抵銷可以分為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
法定抵銷是法律規定的,在要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生抵銷的效力。根據壹方當事人的意誌可以產生抵銷效力的權利稱為抵銷權,屬於形成權。
壹致抵銷是指根據雙方的約定進行的抵銷。它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不受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當事人訂立的這種合同稱為抵銷合同,其成立應符合民法通則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抵銷合同的效力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相同金額範圍內的合同關系。
不可抵消的情況:
主動債權(即行使抵銷權的壹方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其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如果被動債權(即行使抵銷權的對方當事人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抵銷。
因此,在第壹、第二種情況下,由於甲方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甲方不能主張抵銷。如果B提出抵消,A可以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