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離婚原因;
2.財產處置,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住房所有權;其他協議,包括債權債務;
3.子女問題,包括撫養權歸屬和撫養費數額;參觀方法等。,如果沒有子女,也需要在離婚協議中註明沒有子女。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離婚時生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應該認真簽字。建議咨詢專業人士,避免婚後糾紛。
辦理協議離婚時,需要的具體材料有: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和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內容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