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因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應當先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擴展資料《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投票、選舉、被選舉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他們的黨員權利是可以恢復的,並且應當及時恢復。
第三十壹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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