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利於保護被害人,反而會使被害人處於更大的危險之中,所以對強奸罪不判處死刑。第壹,強奸罪是有期徒刑,所以當行為人實施強奸時,可能不會再實施殺人,因為這樣會加重他可能面臨的刑罰。如果把強奸定義為死刑,那麽施暴者沈默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受害人的生命會受到更大的威脅。第二,強奸犯得不到死刑,部分原因是想區分情節輕重,或者是因為取證困難。強奸罪也有死刑,但目前只適用於最十惡不赦的人。第三,對於構成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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