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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法律規定

《強制醫療法》規定,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可能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對其實行強制醫療。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壹、接受精神病司法鑒定的程序:

1.司法鑒定中心在壹般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工作,出具完整規範的鑒定報告;

2.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前,鑒定人應事先閱讀試卷,了解案情,進行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清晰科學,對各種法律能力和因果關系的評價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鑒定人不少於2人);

二、有哪些與強制醫療有關的法律事項:

1,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

2.法律援助制度;

3.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依照法定程序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繼續危害社會的,可以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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