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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和解後的程序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行政強制無法調和。如果行政機關放棄強制執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和責任,屬於失職。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執行和解的程序是怎樣的?執行和解的程序包括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和解協議、被執行人記錄協議的執行、當事人簽字。不履行執行協議的,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和解有哪些法律陷阱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執行和解“陷阱”有四種:1、變更執行主體,部分被執行人通過隱瞞財產真相、惡意串通他人、造成申請執行人誤解等方式,誘使申請執行人與無履行能力的第三人達成和解協議,致使和解協議無法履行;2、變更執行標的,部分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強調自己沒錢還債,要求對方同意以貨物抵債,但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根本無法實現貨物價值,導致雙方矛盾升級;3.改變表演的時間限制。有的被執行人故意說不能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履行,迫使申請執行人讓步,同意分期履行。壹旦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履行承諾,而是以各種理由繼續拖延履行;4.改變表演方式。部分被執行人會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與申請人約定變更履行方式,如要求勞動清償債務、代為履行等。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會隨意反悔或故意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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