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十五條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主管單位編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專用道路的規劃應當與道路規劃相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專用公路規劃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規劃不壹致時,應當提出修改建議,專用公路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進行相應修改。
第三十條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在公路規劃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保證國防交通的需要。
第七十四條違反法律或者國務院有關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收費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