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通知》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齡、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簡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和數據。"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個人信息類型的認定主要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銀行信息、通訊信息、交易信息、教育信息等等。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具體行為如下: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從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壹定程度,才會構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行為有多嚴重才構成犯罪,或者如何理解犯罪中的“情節嚴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判斷主要集中在信息量、信息類型、獲利數額、信息用途、危害後果、獲取手段六個方面。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兩個法定刑幅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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