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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標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以國家法律保護其註冊商標的專有權。商標註冊人有權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禁止他人侵犯,包括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受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犯權。商標是用於區分不同來源的商品和服務的商業符號,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聲音或上述元素的組合構成。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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