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事實行為的標準如下:
行為人沒有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要件;
事實行為依法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侵權人在侵犯他人權益之前,是不會做出有意義的聲明的。侵權行為不需要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侵權。
綜上所述,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會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167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