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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規定的刑罰(監禁)是什麽?

刑罰是對罪犯強制勞動(服務)的懲罰。

懲罰包括:

①市丹、湧。《漢惠帝史》引用應劭的話說:“踏足城池者,當起經營城池”。那就是早起,承擔造城的苦役。按照生理條件,犯罪的女人不應該造城,而應該去做米的勞動。

(2)鬼交,白魅。“鬼薪”就是男囚要去山林砍柴,女囚要選米做白,兩者都是用來祭祖廟的。

③司各特,如司各特。踏板車指的是等待岔口的賊,即男性罪犯被迫在偏遠地區服刑,以防外敵入侵;女囚和牧羊人壹樣,指的是相當於牧羊人的勞動。

(4)懲罰,重復。懲罰和改造是最輕的懲罰。在偏遠地區,男囚犯被迫看守,女囚犯被迫在政府部門工作。刑期從三個月到壹年。

擴展數據:

秦朝的刑罰屬於刑罰,其他種類的刑罰:

(1)死刑:秦朝沿襲了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很多,常見的有:

①同五刑,這是壹種極其殘酷的肉刑和死刑;

(2)宗族刑,即因自己犯罪而殺死親人的刑罰;

(3)斬首的刑罰,即將犯人的頭砍下來掛在木桿上示眾;

(4)棄城,即在人多的鬧市區,將犯人作為被公眾拋棄的刑罰執行。

(2)體罰:除了跟隨墨老的名字(両), 両,両,(分為割掉左右腳趾)和宮刑,秦朝還廣泛使用體罰和勞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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