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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中國法律指導思想的變遷過程

先秦時期法律思想的變化過程是1,王權是上帝賦予的,發展是天定的。這壹階段法律思想的目的是宣傳國王及其頒布的法律的神聖性,以調和奴隸主統治階級與奴隸的矛盾,鎮壓奴隸的反抗,從而維護奴隸社會的等級秩序和高壓統治。(人們對社會現象和法律現象的認識還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不會有系統的法學理論知識。) 2.春秋戰國時期,儒、道、墨、法四家以禮治國,到漢武帝時,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儒家思想真正確立為中國封建社會、政治、法律的思想基礎。3.道教在壹定程度上崇尚法律虛無主義,對規範社會的禮法持否定態度。4.墨家主要代表的是社會中下層知識分子的政治法律觀念。“相親相愛,互惠互利”和“以德報益,以罰制脅”。追求壹個大同世界的理想國,表達了人人互愛互利、消滅戰爭的理想社會追求,應該支持殺霸行為和旨在制止暴政的戰爭。5.法家:法律是國家的規則和準則,是普遍遵守的行為規則;國家制定的法律應當以特定的法律形式公之於眾,即“法家所編之書,位於官,分於民”,並以國家暴力手段保障其實施。法家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維護君主專制的工具。好吧,國王廣博而嚴格的法律知識控制著人民的“賞罰兩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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