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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10傷殘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需要區別情況對待;

1.對於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因地域、年份等因素而不同。目前賠償費用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等。(人身傷害、意外傷害等相關情況按照交通事故標準執行)

2.因工負傷,壹次性傷殘津貼為本人7個月工資及其他福利。以上海為例。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支付3個月。

3.發生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因地域、年份等因素而異。目前賠償費用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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