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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體系中的混合法庭是什麽樣的?

混合法庭又稱審判法庭,是1864年清政府與英、美、法駐滬領事協議在上海租界設立的專門司法機關,後擴展至漢口、廈門等地。根據聯審規定:純涉外案件只能由外國領事審理;原告是中國人,被告是外國人的案件,由外國領事“主持”,中國的審判法官只能旁聽審判;適用的法律應由外國領事從帝國主義國家的法律中選擇。

這樣,中國就出現了“外地人不被中國懲罰,中國人卻被外國審判”的奇怪現象。與此同時,帝國主義國家不僅在中國設立司法機構行使領事裁判權,還設立監獄。資產階級革命家鄒容、章太炎曾被囚禁在上海的“西監獄”,受到非人的待遇,甚至奪走了鄒容年輕的生命。

外國領事控制的混合法庭是外國領事裁判權在中國的擴展和延伸,是清末司法制度的變革之壹。成為帝國主義直接幹涉中國內政、操縱中國司法、鎮壓中國人民革命運動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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