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或提供的服務符合免稅要求;
2.需要在主管稅務局進行免稅備案;
3.所有的銷售發票都要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開具,不管是不是免稅企業。但免稅商品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