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說,都27歲了,不是2歲,已經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了。有些錯誤是不能犯的。這是壹個公民應該有的義務。也有人說,別人家做錯事受過處分,知錯能改就好。沒有必要再次進行調查。我應該寬容。
其實早在2010,最高人民法院就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充分保護英雄烈士,追究違法人員,維護英雄烈士權益,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堅持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與此同時,這部由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法律於2065年5月6日生效。其規定包括,任何人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損害公眾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治安處理。
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發現,詆毀、汙蔑、醜化英雄烈士是壹個原則問題。英雄烈士是壹個民族的國家形象和英雄的代表。他們是我們的祖先,他們做出了流血流汗的犧牲。我們應該尊重和熱愛他們,而不是誹謗和詆毀他們。它們更是國家的象征。
這件事也告訴我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壹定不能違法。同時,我們應該有壹個成熟的價值體系,維護先烈和先輩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老老實實,說實話,幹老實事,不搞團團夥夥,嚴守組織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