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甲方沒有善意履行,明知錢給了乙方,錢會被劫匪搶走,這就意味著妳違反了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七條)。
第二,甲的行為違反了善良風俗,根據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甲的還債行為是合法的,但其目的是在明知乙的錢會被劫匪拿走的情況下,將風險轉移給乙,屬於《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綜上所述,甲方償還債務屬於惡意履行合同義務,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且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屬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即甲方償還債務無效,應當善意履行對乙方的義務。
a的行為不屬於乘人之危,因為相對人B並不知道危險的存在;也就是真正的B知道劫匪的存在,不屬於乘人之危,因為B並沒有因為劫匪的存在而做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事情。
本案主要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有相應的法律後果,即恢復原狀、返還財產,過錯方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