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槌的作用類似於中國古代使用的木槌。無論法庭上的審判臺後面有多少法官或陪審員,只有審判長才有資格拿著手中的小木槌。
最高人民法院槌的操作程序是: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槌後宣布;休會或關閉,先宣布後敲打;判決或裁定也是先宣布後錘打。
主審法官通常在以下情況下敲槌:
1,宣布試用;
2.宣布休會;
3.宣讀判決書或裁定書;
4.法庭上壹陣騷動;
5.庭審參與人(當事人、律師、證人)的陳述與本案無關。
擴展數據: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是中國第壹個使用小木槌的法院。2001 9月14日,思明區法院院長陳敲響了法院庭審的第壹錘。2002年6月1日,《人民法院使用錘子的規定》生效。從此,錘子成為法庭審判不可或缺的道具之壹。
這壹規定明確規定了庭審中使用小木槌的不同階段和程序:審判長宣布或繼續開庭時,先輕敲小木槌,再宣布或繼續開庭;宣布休庭、休庭和判決或裁定時,先宣布休庭、休庭和判決或裁定,再敲法槌。在其他情況下,使用小木槌時,應先敲擊小木槌,然後再對審判過程作出指示。用小木槌的時候,壹般是敲壹次。法槌敲響後,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應立即停止講話、喧嘩或其他妨礙審判進程的行為,否則將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驚堂木